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的必要材料,是学院编制就业方案的重要依据。为了维护学院声誉,规范就业行为,指导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加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现制定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有关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上报就业计划,打印报到证。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使用自治区人事厅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订正式就业协议必须使用该协议书。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每人有且仅有一份。按照“专人发放、专人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分院统一领取发放,并登记其编号,保证一人一号,严禁学生代领的现象。协议书丢失一律不补,后果自负。就业协议书限本人使用,转让无效。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如有虚假遗漏,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上的内容不得涂改,复印无效。
第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七条 毕业生要自觉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签约后要认真履行协议。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签约办理程序:
一、就业协议书由各分院及时领取,发放给每名毕业生;
二、毕业生如实填写内容,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将已签约的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分院;
四、各分院将收集的就业协议书交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五、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编制就业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厅,打印报到证;
六、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履行报到手续。
第九条 签订就业协议后考取专升本者,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正式函件。否则,一律按原就业协议派遣。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交时间为每年四月二十日之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问题需更换的,可持原空白协议书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更换。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经自治区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鉴证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保留蓝色联单,统一集中存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